目的地局勢突變 游客訴返全款
法院二審改判要求旅行社退還3000元及往返機票等費用
張某一家三口原本計劃去馬爾代夫旅行,旅行前也已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未料因當?shù)卣尉謩菥o張,張某以不可抗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取消原定的旅游行程安排。一審法院判決旅行社返還張某3000元。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該院近日審結(jié)此案,改判要求旅行社返還3000元及往返機票、水上飛機費用等其他費用。
馬代突發(fā)動蕩游客要求退款
張某原本與北京一家旅行社簽訂今年2月6日至2月11日三人共計6天4夜的馬爾代夫旅游合同。根據(jù)行程安排,起飛時間為2月6日6:55。
不過張某主張,出發(fā)前一天馬爾代夫突然發(fā)生大規(guī)模集會活動,局勢緊張,故他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取消原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稱張某支付的43200元費用,已經(jīng)支付給地接社,機票和酒店均不能取消,只能返還其服務費3000元。一審法院結(jié)合雙方之間簽訂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以及合同解除情況,判決北京某旅行社返還張某3000元。
張某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即要求旅行社返還其支付的所有費用。
二審改判支持游客部分訴求
在二審庭審中,旅行社認可其在二審審理期間已經(jīng)收到地接社退還機票費17856元,水上飛機3815元。二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旅行社是否應將機票和水上飛機項目的費用退還給張某;第二個焦點,是旅行社是否應將酒店住宿費用返還給張某。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旅游法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本案中,機票款和水上飛機費用是已經(jīng)退還的費用,故應該返還給旅游者。
對于第二點,法院認為本案中,一方面旅行社已經(jīng)將張某的旅游服務費用支付給地接社;另一方面,旅行社與地接社也曾約定,預訂房間后即便取消,房費也不退。因此對于旅行社而言,房費已經(jīng)成為不可退還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張某若仍然認為房費已經(jīng)退還或可以退還,就應提供反證證明房費確實已退還給旅行社,或者房費確實可以退還給旅行社,否則其反駁不能成立,但是張某并沒有提供這樣的反證。因此在現(xiàn)有證據(jù)之下,應當認定酒店住宿費用為“不可退還的費用”。旅行社作為組團社,還是應當在扣除酒店住宿費用后,將服務費、機票費用、水上飛機費用等余款退還旅游者。結(jié)合案情,最終市一中院改判,除要求旅行社退還3000元服務費外,另判決將機票費及水上飛機費退還給消費者。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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